通知公告

more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下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06点击量:

 

关于下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西电教〔2005〕102号

 

 

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教学工作制度,规范教学运行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原《教师教学工作制度》。现予以下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制度(修订)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教师任课审批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制度(修订)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学工作是高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而教师则是教学工作的主体和关键。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切实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实施工作要点

 

第一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的依据。每个专业必须制定培养方案,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并制订科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把加强基础与强调实用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培养方案应该包括: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学制、教学环节时间分配、课程设置及内容简介、教学进程等。教学大纲应该包括: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实施方法,学时分配以及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等。

第二条  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负责制定,并须经校领导审批。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轻易变动。凡要变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学制、教学环节时间分配和课程设置等,必须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凡要变动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必须由系(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标准教学班是组织实施教学的基本单位。全校各标准教学班的组成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组编,并由教务处进行统一编号。标准教学班为40人,在组织实施教学时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合班教学,每个合班最多不得超过3个标准教学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院系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日历和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拟订出下学期各教学班的教学实施计划预拟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由教务处拟订出下学期的教学日历及教学任务安排,经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文件,向本院各有关系(室)、相关学院和直属教学单位发出教学任务书。

第七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应按教学任务书落实任课教师,制订课程实施进度表以及提出对编排课表的意见,并于开学两周内报院办公室。各教研室(实验室)应配备有任教资格、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态度好的教师担任主讲。任课教师的名单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坚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者,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坚持和完善新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

第八条  各院系在审定教研室(实验室)提出的课程实施进度表和任课教师名单后,应详细填写各教学班的教学实施计划,并报教务处核实、存档。

第九条  一、二年级课表由教务处编排,三、四年级和各大专班的课表由各学院负责编排。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应将编排的下学期课表下发给教师和学生。

第十条  教学任务书和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依据,一经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师必须依据课表按时上课,不得误课或擅自调课、停课。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得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差调课的任课教师,应事先填写《调课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院办公室通知各有关方面,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治教,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应建立健全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两个以上教学班(含两个)开设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流水作业评卷。

第十二条  全校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调配。根据教室资源,相对固定各学院学生教室。教务处应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向有关教学单位下达下学年教室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应准确填写教学实施纪要,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教师教学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规定实施教学,并指导和监控学生学习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不断改革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努力做到在传授好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一切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都要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生获得更多的知识和培养更强的能力,有利于良好学风的养成。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为人师表,特别要以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和高尚的思想情操去影响和教育学生,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树立“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学习进修,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并不断向老教师学习,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教师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高质量地完成校、院、系(室)正常安排的教学任务,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关系。不允许随意调课、停课,确保教学秩序井然,圆满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精神。要严格执行关于学生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校内外的教学竞赛活动。凡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和校级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优胜奖的教师,在安排教学任务、派出进修和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时,学校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组织者和负责人,除担任讲课以外,还应当组织和指导辅导教师完成作业课(包括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实验、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等全部教学过程,并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如果同一学期同一课程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主讲,相关系或教研室应指定其中一名主讲教师为该课程的负责人,并成立课程教学小组,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提高备课质量。专业核心课程要设置课程负责人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必须全面深入地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有关知识,熟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主讲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要严把教材质量关,重视精品教材的选用,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应制订出课程实施进度表,送系(室)领导审批。开课前要认真准备,写好教案。在上第一节课时,应提出对作业、考勤等方面的要求及宣布学生成绩考核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加强教学方法研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做到因材施教。讲课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条理清晰,突出重点,讲清基本内容,使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够接受。教师教态要自然亲切、精神饱满,语言要清晰、准确、精练,板书要设计规范、美观,字体要工整、大小适中。要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善于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中心,使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保持主动性,主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发现问题、探索问题。要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创新能力,做到教是为了不教。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完成一定的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使教学过程更符合学生的实际。辅导答疑一般每周不少于两小时,作业的批改量一般不少于作业总量的1/4(未配专职辅导且合班教学的作业批改量为2/3以上,标准教学班的作业应全批全改),不能仅给学生作业成绩,而应在批阅中指出其所依理论、公式或在推导过程中、做题方法上出现的具体错误。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主讲教师在一学期内还应召开1至2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应在课堂上采用各种方式随时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在课程考试一周前将3次及以上无故旷课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期结束,主讲教师应就本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小结,如实填写《教师教学工作一览》中规定的课程内容实施进度计划、试题、评分标准、课程成绩登记、试卷、考试成绩分析及教学建议等,并送系(室)领导审阅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辅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负责作业课(包括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实验课、辅导答疑以及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教师必须随班听课,正确掌握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并通过作业课和辅导答疑,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使其能真正理解、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形成良好的学风。辅导答疑时间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60%。作业课和集体答疑,一定要事先写好教案,经过主讲教师审阅后实施,必要时应进行试讲。凡给学生布置的作业,辅导教师都应先做一遍。

第三十条  应定期收交学生作业,并进行认真(详见第二十五条所述)批改,填写批改人姓名并做好登记。每次课批改的作业量应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3,对于学生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三十一条  担任实验辅导的教师必须熟悉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方法,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每个实验都要预做一遍。每次实验前都要对每组已配备的仪器进行检查。实验中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注意启发。要认真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作了预习,审核学生的实验数据是否合格。对实验操作及观测和计量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进行书面或口头讲评。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批改并评定成绩。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三十二条  辅导教师应注意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核,随时登记每个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和阶段测验等情况,并应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以了解情况,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在课程考试一周前,将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作业量未达到80%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办公室。辅导教师须预做课程结束考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意见。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好双方认可的实习协议、实习方案。

第三十四条  实习过程中要对学生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安排组织好各项教学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检查学生实习作业完成的情况,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第三十五条  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保密教育。

第三十六条  会同实习单位的技术指导人员,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助领队,作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六章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把好选题质量关口。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其难易度和工作量要适宜,并要与生产、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实际环境紧密结合。要作好研制和实验的必要准备。

第三十九条  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或设计方案(研究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在指导毕业设计过程中,要坚持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团材施教,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应用文献资料的能力、实验(设计)的能力、计算的能力(数据运算与处理能力等)、外文应用的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能力。

第四十条  积极引导学生发挥创造性,鼓励学生用自己的方法完成任务,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把好插图(或图纸)、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撰写水平、论文(或设计)的实用性与科学性、论文(或设计)规范化程度(论文栏目齐全合理、国际单位制的使用等)、有无创见性等方面的质量关口,保证毕业设计质量。

第四十一条  详细审阅学生的论文或报告,并向答辩小组介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况,认真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和恰当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须填写答辩组意见,并依答辩组评定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对新教师任课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课堂讲授质量,凡助教(或相当助教而未评定职称的教师)第一次担任主讲,必须经过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新教师任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助教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助过两门课程(含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全面、深入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有关知识,且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系(室)已指派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导师,对其进行了全面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系(室)对准备任课的新教师,应按照其业务能力作出安排。经系(室)领导批准方可让其就个别章节进行实习性讲课。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任课教师,系(室)应提前半年通知其准备担任主讲的教学任务,新任课教师在接受任务后,应立即着手备课,于开课前三个月写好教案(至少为一学期教学内容的二分之一)并送系(室)领导审查。

第四十五条  教案审查合格者,由系(室)领导主持,组织不少于3名有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对其进行试讲情况考核。考核试讲的内容由系(室)领导指定,并须提前通知试讲人。考核试讲不得少于3次课(每次2学时)。

第四十六条  系(室)应对考核试讲的情况作出评定,提出能否开课的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各学院按《新教师课审批表》要求和程序对新开课的教师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于承担体育课教学的新教师,虽不要求其经过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全部实际锻炼,但应经过一定时间的见习,其考核试讲的要求和批准手续与其他教师相同。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科、专科教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师教学工作制度》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新教师任课审批表

 

 

 

 

 

   位:              

 


 

拟开课程:              

 

教师姓名:          学位:

 


 

职称:       任职时间:

 


 

填表时间:

 


 

1.教学工作情况简介(辅导理论、实验课程名称及时数;讲习题课或课程部分章节情况等):

2.教学指导教师对新教师任课资格审查的意见:

 

 

 

 

 

 

 

                           签名:                    

3.开课前准备情况(指接受教学任务时间、开课名称、教案内容简介及完成时间、教案送系(室)领导审查时间):

 

4.系(室)领导审查教案是否合格意见:

                                  

 

系(室)领导签名:                       

 

5.试讲考核(试讲考核不得少于3次)的评语(需注明每次试讲时间):

 

 

 

 

 

 

 

 

考核组人员

  

考核组人员

  

 

 

 

 

 

 

 

 

 

 

 

 

 

 

 

 

 

 

主管教学院长意见:

 

 

 

 

                                 

  名:                  

             

 

上一篇:关于下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
下一篇:关于调整班车运行时间的通知(转发)